問題詳情

45 根據我國勞動檢查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勞動檢查員之職權?
(A)勞動檢查員得不通知雇主,隨時進入事業單位執行檢查職務,雇主不得無故對該檢查拒絕、規避或妨礙
(B)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要求雇主提供必要文件
(C)勞動檢查員認有必要時,得逕行邀請相關學者專家陪同前往鑑定
(D)勞動檢查員得詢問工會代表有關檢查範圍內之事項,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4071
統計:A(72),B(6),C(198),D(45),E(0)

用户評論

Mini Chu】評論

1. 出示檢查證之後,可以隨時進入事業單位。(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勞動檢查法第十四條第一項)2. 各事業單位之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可以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執行檢查職務。(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勞動檢查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第二項)3. 遭受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可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查強制檢查。(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勞動檢查法第十四條第二項)4. 可以就勞動檢查範圍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可以製作談話記錄或錄音。(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第一項)5. 要求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勞...

張洺慈】評論

勞動檢查法-3勞動檢查員第14條(勞動檢查員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檢查)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第15條(勞動檢查之行為)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   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                說明。   三、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