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依行政程序法,對當事人之送達,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為:
(A)公示送達
(B)留置送達
(C)寄存送達
(D)電子送達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74
統計:A(874),B(49),C(13),D(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風、戴李仁、行政法訂正

用户評論

Mini Chu】評論

第 78 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