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遇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應辦理撤銷徵收?
(A)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B)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C)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時
(D)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6354
統計:A(155),B(11),C(4),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anj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49 條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