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ja】評論
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可能是這樣吧,不對請指正)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Ⅰ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30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31條至第34條規定補償之。Ⅱ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50%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40%】。【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45%】。
【簡延丞】評論
第 39 條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n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