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得以抵價地補償方式為之,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請指出抵價地總面積,以下列何項原則為之?
(A)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B)以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為原則
(C)以區內每一土地所有權人擁有土地面積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D)曾經農地重劃者,以該重劃地區百分之四十五為原則代號:60140頁次:4-3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2184
統計:A(359),B(10),C(30),D(92),E(0)

用户評論

anja】評論

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可能是這樣吧,不對請指正)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Ⅰ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30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31條至第34條規定補償之。Ⅱ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50%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40%】。【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45%】。

簡延丞】評論

第 39 條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n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