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區域計畫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法定理由,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逕為辦理分區變更。請指出下列何者為所稱之法定理由?
(A)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
(B)為促進區域土地權利調整者
(C)為實施中央重大建設事業者
(D)為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8448
統計:A(218),B(60),C(151),D(50),E(0)

用户評論

小彤】評論

區計15-1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分區變更︰一、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二、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為前項第二款計畫之許可前,應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各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