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其劃設逾多少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10843
統計:A(62),B(51),C(32),D(212),E(0)

用户評論

Jenny】評論

都巿計畫法第50-2條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 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本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小彤】評論

都計50-2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本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