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房屋稅條例第11條Ⅰ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之: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A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B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DⅡ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