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Ⅰ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Ⅱ前項補償承租人之地價,應由主管機關於發放補償或依法提存時,代為扣交。Ⅲ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補償承租人;所需經費,由原管理機關負擔。但為無償撥用者,補償費用,由【需地機關】負擔。→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