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加成補償標準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正確?(A)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議之(B)由當地鄉、鎮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101年1月4日修正,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評論主題】33 李先生擁有面積300平方公尺的房屋1幢,同時供住家及非住家使用。依現行房屋稅條例之規定,其適用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多少平方公尺?(A)30 (B)50 (C)60 (D)1

【評論內容】第 5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n 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故300*1/6=50

【評論主題】29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核定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案件,其期間得延長為多少日?(A)十日(B)二十日(C)二十一日(D)三十日

【評論內容】第 49 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

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核定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並填發稅單,送達納稅義務人。

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其期間得延長為二十日。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共同向主管地政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主管地政機關於登記時,發現該土地公告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有錯誤者,立即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更正重核土地增值稅。

【評論主題】25 父親贈與一幢透天建築物給兒子,在正常情況下依土地稅法與契稅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應納稅負之敘述,何者最正確?(A)父親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與契稅(B)父親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兒子應繳納契稅(C)兒子應繳

【評論內容】

7

 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5 條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三、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評論主題】22 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房屋稅之徵收率由何者規定?(A)財政部(B)立法院(C)直轄市及縣(市)政府(D)當地民意機關

【評論內容】第 6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

【評論主題】21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下列何者非屬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情事?(A)因水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B)因土地權利人權利遭受重大損失時(C)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D

【評論內容】第 27 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評論主題】20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主要計畫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多少年?(A)十年(B)十五年(C)二十五年(D)三十年

【評論內容】第 15 條

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

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三、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九、實施進度及經費。

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n

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評論主題】14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辦理更新計畫,對於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依法實施何種方法取得?(A)市地重劃(B)聯合開發(C)開發許可(D)徵收或區段徵收

【評論內容】第 68 條辦理更新計畫,對於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依法實施徵收或區段徵收。

【評論主題】13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何種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A)主要計畫(B)市地重劃計畫(C)細部計畫(D)區段徵收計畫

【評論內容】第 63 條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

【評論主題】10 都市計畫法中所稱之優先發展區,係指預計在多少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都市計畫地區?(A)五年(B)十年(C)十五年(D)二十五年

【評論內容】第 7 條

本法用語定義如左:

一、主要計畫:係指依第十五條所定之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二、細部計畫:係指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之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

三、都市計畫事業:係指依本法規定所舉辦之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之事業。

四、優先發展區:係指預計在十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都市計畫地 區。

五、新市區建設:係指建築物稀少,尚未依照都市計畫實施建設發展之地區。

六、舊市區更新:係指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

【評論主題】9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何種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A)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B)市場正常收益價格(C)市場正常交易價格(D)毗鄰該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

【評論內容】第 11 條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

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評論主題】7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應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多少比例?(A)二分之一(B)三分之二(C)四分

【評論內容】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應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前項專家學者應由地政、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城鄉規劃等專業領域n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評論主題】4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地籍圖重測,界址認定的順序為何?①現使用人之指界 ②土地所有權人親自指界 ③參照舊地籍圖 ④鄰地界址 ⑤地方習慣(A)②①④③⑤ (B)②④①③⑤ (C)①②③④⑤ (D)④①②

【評論內容】第 46-2 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評論主題】33 李先生擁有面積300平方公尺的房屋1幢,同時供住家及非住家使用。依現行房屋稅條例之規定,其適用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多少平方公尺?(A)30 (B)50 (C)60 (D)1

【評論內容】第 5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n 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故300*1/6=50

【評論主題】9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何種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A)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B)市場正常收益價格(C)市場正常交易價格(D)毗鄰該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

【評論內容】第 11 條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

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評論主題】29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核定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案件,其期間得延長為多少日?(A)十日(B)二十日(C)二十一日(D)三十日

【評論內容】第 49 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

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核定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並填發稅單,送達納稅義務人。

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其期間得延長為二十日。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共同向主管地政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主管地政機關於登記時,發現該土地公告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有錯誤者,立即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更正重核土地增值稅。

【評論主題】21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下列何者非屬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情事?(A)因水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B)因土地權利人權利遭受重大損失時(C)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D

【評論內容】第 27 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評論主題】7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應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多少比例?(A)二分之一(B)三分之二(C)四分

【評論內容】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應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前項專家學者應由地政、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城鄉規劃等專業領域n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評論主題】25 父親贈與一幢透天建築物給兒子,在正常情況下依土地稅法與契稅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應納稅負之敘述,何者最正確?(A)父親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與契稅(B)父親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兒子應繳納契稅(C)兒子應繳

【評論內容】

7

 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5 條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三、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評論主題】20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主要計畫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多少年?(A)十年(B)十五年(C)二十五年(D)三十年

【評論內容】第 15 條

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

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三、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九、實施進度及經費。

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n

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評論主題】4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地籍圖重測,界址認定的順序為何?①現使用人之指界 ②土地所有權人親自指界 ③參照舊地籍圖 ④鄰地界址 ⑤地方習慣(A)②①④③⑤ (B)②④①③⑤ (C)①②③④⑤ (D)④①②

【評論內容】第 46-2 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評論主題】15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有重建、整建及維護三種。關於整建的定義,下列陳述何者最正確?(A)係為全地區之徵收、拆除原有建築、重新建築、住戶安置,並得變更其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B)加強區內土地使用及建

【評論內容】第 64 條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左列三種:

一、重建:係為全地區之徵收、拆除原有建築、重新建築、住戶安置,並得變更其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強制區內建築物為改建、修建、維護或設備之充實,必要時,對部分指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徵收、拆除及重建,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三、維護:加強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由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依各該地方情況,及按各類使用地區訂定標準,送內政部核定。

【評論主題】14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辦理更新計畫,對於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依法實施何種方法取得?(A)市地重劃(B)聯合開發(C)開發許可(D)徵收或區段徵收

【評論內容】第 68 條辦理更新計畫,對於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依法實施徵收或區段徵收。

【評論主題】24 依土地稅法規定,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其地價稅之計算,該土地應與誰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A)委託人(B)受託人(C)受益人(D)由受託

【評論內容】第 3-1 條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n義務人。

前項土地應與 委託人 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評論主題】13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何種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A)主要計畫(B)市地重劃計畫(C)細部計畫(D)區段徵收計畫

【評論內容】第 63 條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

【評論主題】22 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房屋稅之徵收率由何者規定?(A)財政部(B)立法院(C)直轄市及縣(市)政府(D)當地民意機關

【評論內容】第 6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

【評論主題】10 都市計畫法中所稱之優先發展區,係指預計在多少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都市計畫地區?(A)五年(B)十年(C)十五年(D)二十五年

【評論內容】第 7 條

本法用語定義如左:

一、主要計畫:係指依第十五條所定之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二、細部計畫:係指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之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

三、都市計畫事業:係指依本法規定所舉辦之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之事業。

四、優先發展區:係指預計在十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都市計畫地 區。

五、新市區建設:係指建築物稀少,尚未依照都市計畫實施建設發展之地區。

六、舊市區更新:係指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

【評論主題】38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為避免私人壟斷,應對私有土地面積有最高額之限制。其相關限制內容,下列何者正確?(A)對於未建築私有建築用地最高面積以 10 公畝為限 (B)對於宅地最高面積以 10 公畝為限

【評論內容】第 7 條依土地法第二十八條限制土地面積最高額之標準,應分別宅地、農地、興辦事業等用地。宅地以十畝為限-B,農地以其純收益足供一家十口之生活為限,興辦事業用地視其事業規模之大小定其限制。

第 71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第 72 條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C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D,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6 關於公寓大廈營運與管理維護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決議,為管理委員會的職務之一(B)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 2 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評論內容】

第36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A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

【評論主題】25 關於定型化契約審閱期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定型化契約條款審閱期如有疑義時,應探求企業經營者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B)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 10 日以內之合理期間

【評論內容】

第11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A

第11-1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B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C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評論主題】16 有關公平交易法對獨占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獨占係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B)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在相

【評論內容】第 7 條

本法所稱獨占,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第 8 條

事業無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一、一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二、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三、三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於相關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相關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雖有前二項不列入認定範圍之情形,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評論主題】9 不動產經紀人資格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 1 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B)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期滿時,經紀人應

【評論內容】

管理條例 第14條

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前項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

一、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有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員。已充任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或證明。---A

管理條例 第15條

前條第一項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時,經紀人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換證。前項機構、團體應具備之資格...

【評論主題】8 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關於事業結合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事業結合行為原則上禁止,例外採取申報主義 (B)主管機關對於受理事業結合申報案件所為延長受理期間之決定,不得附加條件 (C)事業自主管機

【評論內容】

(A)事業結合行為原則上禁止允許,例外採取一定門檻申報主義 (B)主管機關對於受理事業結合申報案件所為延長受理期間之決定,不得附加條件 (C)事業自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算 30 日內,不得為結合行為 (D)事業申報後,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結合,處新臺幣五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33.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之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負全部賠償責任(B)其與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

【評論內容】第 8 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n業經營者。

【評論主題】38 依都市計畫法第17 條規定,都市計畫內屬於第一期優先發展之地區,應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幾年內應完成公共設施?(A)一年內(B)三年內(C)五年內(D)七年內

【評論內容】第 17 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

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

其他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第訂定細部計畫建設之。

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

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評論主題】38 依都市計畫法第17 條規定,都市計畫內屬於第一期優先發展之地區,應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幾年內應完成公共設施?(A)一年內(B)三年內(C)五年內(D)七年內

【評論內容】第 17 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

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

其他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第訂定細部計畫建設之。

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

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評論主題】38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為避免私人壟斷,應對私有土地面積有最高額之限制。其相關限制內容,下列何者正確?(A)對於未建築私有建築用地最高面積以 10 公畝為限 (B)對於宅地最高面積以 10 公畝為限

【評論內容】第 7 條依土地法第二十八條限制土地面積最高額之標準,應分別宅地、農地、興辦事業等用地。宅地以十畝為限-B,農地以其純收益足供一家十口之生活為限,興辦事業用地視其事業規模之大小定其限制。

第 71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第 72 條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C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D,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6 關於公寓大廈營運與管理維護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決議,為管理委員會的職務之一(B)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 2 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評論內容】

第36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A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

【評論主題】23 平均地權條例對於農業用地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僅指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B)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C)指

【評論內容】

農業發展條例所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 (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評論主題】25 關於定型化契約審閱期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定型化契約條款審閱期如有疑義時,應探求企業經營者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B)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 10 日以內之合理期間

【評論內容】

第11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A

第11-1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B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C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評論主題】11 有關土地增值稅之優惠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得享一生一次之百分之五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B)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得享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之優惠稅率(

【評論內容】

(A)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得享一生一次之百分之五十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B)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得享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減徵40%之優惠稅率 (C)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得免徵土地增值稅 (D)政府出售公有土地,得享土地增值稅減半之優惠稅率免徵

【評論主題】13 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 5 年者亦同(B)自

【評論內容】第 32 條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16 有關公平交易法對獨占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獨占係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B)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在相

【評論內容】第 7 條

本法所稱獨占,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第 8 條

事業無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一、一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二、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三、三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於相關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相關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雖有前二項不列入認定範圍之情形,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評論主題】9 不動產經紀人資格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 1 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B)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期滿時,經紀人應

【評論內容】

管理條例 第14條

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前項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

一、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有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員。已充任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或證明。---A

管理條例 第15條

前條第一項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時,經紀人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換證。前項機構、團體應具備之資格...

【評論主題】23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載明頭期款、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B)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未載明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

【評論內容】第 2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D消費者未要求也要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頭期款。

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三、利率。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B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C僅限 交易價格

【評論主題】14 消費者與不動產經紀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關於爭議的解決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消費者得向不動產經紀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

【評論內容】

(A)消費者得向不動產經紀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B)消費者向(A)等對象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應該改為下列排列

(A)消費者得向不動產經紀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B)消費者向(A)等對象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避免造成混淆

【評論主題】8 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關於事業結合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事業結合行為原則上禁止,例外採取申報主義 (B)主管機關對於受理事業結合申報案件所為延長受理期間之決定,不得附加條件 (C)事業自主管機

【評論內容】

(A)事業結合行為原則上禁止允許,例外採取一定門檻申報主義 (B)主管機關對於受理事業結合申報案件所為延長受理期間之決定,不得附加條件 (C)事業自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算 30 日內,不得為結合行為 (D)事業申報後,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結合,處新臺幣五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33.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之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負全部賠償責任(B)其與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

【評論內容】第 8 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n業經營者。

【評論主題】20.依消費者保護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幾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A)1 倍 (B) 2 倍 (C) 3 倍(D) 5 倍

【評論內容】第 51 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

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評論主題】16.消費者保護團體,須經許可設立至少幾年以上,得以自己之名義,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不作為訴訟?(A)5 年 (B)4 年 (C)3 年 (D)2 年

【評論內容】行政院消保專區資料鼓勵更多優良消保團體為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日期:105-01-21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當發生重大消費事件時,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49條規定必須由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下稱消保團體)為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惟多年來,經行政院就消保工作著有成效,評定為優良消保團體者,僅有北部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及南部的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考量食安事件不斷及重大消費爭議層出不窮,顯有不足。因此,行政院消保處於去(104)年修正之消保法及配合修正之「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已放寬申請優良消保團體之資格門檻,並以得請求報酬之方式,鼓勵律師們勇於提起團體訴訟。修正重點如下:一、放寬...

【評論主題】16.消費者保護團體,須經許可設立至少幾年以上,得以自己之名義,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不作為訴訟?(A)5 年 (B)4 年 (C)3 年 (D)2 年

【評論內容】第 49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名  稱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應該是最新修訂法規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評論主題】18 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得以抵價地補償方式為之,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請指出抵價地總面積,以下列何項原則為之?(A)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B)以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為原則(C)以區內每一土地所有

【評論內容】第 39 條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n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評論主題】13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56 條規定,政府依法徵收之土地,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各種開發方式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下列何者不屬之?(A)設定地上權或出租 (B)聯合開發或委託開發(C)信託或合作經營 (D

【評論內容】第 56 條徵收之土地,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以信託、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委託經營、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或出租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本條例施行前申請徵收之土地,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得依前項規定之方式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

【評論主題】6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下列何者為其申報地價?(A)公告地價 (B)公告地價之百分之八十(C)公告地價之百分之一百二十 (D)公

【評論內容】第 16 條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評論主題】26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敘述,何者正確?(A)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B)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C)因遺囑成立之

【評論內容】

(A)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B)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C)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委託人 (D)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委託人與受益人間

【評論主題】10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經使用過一生一次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後,如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仍要適用優惠稅率,應符合之條件何者正確?(A)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00 平方公尺(B)出售時

【評論內容】第 34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

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

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

【評論主題】5 下列有關房屋稅稅率課徵之敘述何者正確?(A)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B)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C)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

【評論內容】第 5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A

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B

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 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供人民 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C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

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13 依據土地稅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下列有關地價稅稅率之敘述何者正確?(A)工業用地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十且不累進。(B)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及歷史建築所定著之

【評論內容】第 17 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C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第 18 條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但未按目的事業主n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B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

【評論主題】9 下列關於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何者為是?(A)設有典權土地,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典人(B)贈與土地,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C)土地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管理人

【評論內容】第 3 條

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A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C;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第 5 條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B

三、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評論主題】6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此一頻率需多久期間為之?(A)每月提交(B)每季提交(C)每六個月提交(

【評論內容】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38依消費者保護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過失所致的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 幾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A)1 倍(B)2 倍(C)3 倍(D)5 倍

【評論內容】第 51 條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評論主題】17下列有關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何者錯誤?(A)提起不作爲訴訟 (B)調解消費爭議(C)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D)接受消費者申訴

【評論內容】nn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

nn

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

nn

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nn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

nn

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nn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

nn

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nn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nnn

【評論主題】50企業經營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情節重大,經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准者,可爲下列何種處分?(A)僅得命其停止營業(B)僅得命其勒令歇業(C)得立即命令其停止營業(D)得命其停止營業或解

【評論內容】第 60 條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者,影響社會大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得立即命令其停止營業,並儘速協請消費者保護團體以其名義,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評論主題】38 依都市計畫法第17 條規定,都市計畫內屬於第一期優先發展之地區,應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幾年內應完成公共設施?(A)一年內(B)三年內(C)五年內(D)七年內

【評論內容】第 17 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

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

其他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第訂定細部計畫建設之。

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

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評論主題】38 依都市計畫法第17 條規定,都市計畫內屬於第一期優先發展之地區,應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幾年內應完成公共設施?(A)一年內(B)三年內(C)五年內(D)七年內

【評論內容】第 17 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

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

其他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第訂定細部計畫建設之。

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

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評論主題】40 土地稅法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之「公共設施」,係指下列何者?(A)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信(B)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焚化設施(C)電力、電信、排水系統、焚化設施(D)道路、自來水、排水系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第 23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

前項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自來水及電力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

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應以道路兩旁鄰接街廓之一半深度為準。

但道路同側街廓之深度有顯著差異者或毗鄰地形特殊者,得視實際情形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劃定之。

【評論主題】35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採一般徵收之土地,於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何期限內申請收回其土地?(A)自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起二十年內(B)自徵收公告之日

【評論內容】第 9 條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其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1 依土地法規定,預告登記,對於下列何種情形所為新登記,無排除效力?(A)因贈與而為新登記(B)因信託而為新登記(C)因徵收而為新登記(D)因市地重劃而為新登記

【評論內容】第 79-1 條

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n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評論主題】28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政府依法取得而得以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25 條限制之土地者,下列何項取得之土地不屬之?(A)照價收買(B)土地重劃(C)區段徵收(D)權利變換

【評論內容】第 7 條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評論主題】24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9 條規定,關於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而由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之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公告一個月(B)被徵收之原他項權利人得申請恢復其權利

【評論內容】第 59 條

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A,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C。

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一併徵收之土地,須與原徵收土地同時標售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規定,於區段徵收不適用之-D。

【評論主題】23 某甲所有土地之申報地價總額,超過當地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之地價稅稅率為何?(A)千分之三十五(B)千分之四十五(C)千分之二十五(D)千分之十五

【評論內容】第 16 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 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

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評論主題】12 依土地稅法所稱公告土地現值,係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下列何法律規定公告之土地現值?(A)土地法(B)平均地權條例(C)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D)土地稅法

【評論內容】第 12 條本法所稱公告現值,指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之土地現值。

【評論主題】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加成補償標準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正確?(A)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議之(B)由當地鄉、鎮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101年1月4日修正,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評論主題】33 李先生擁有面積300平方公尺的房屋1幢,同時供住家及非住家使用。依現行房屋稅條例之規定,其適用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多少平方公尺?(A)30 (B)50 (C)60 (D)1

【評論內容】第 5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n 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故300*1/6=50

【評論主題】29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核定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案件,其期間得延長為多少日?(A)十日(B)二十日(C)二十一日(D)三十日

【評論內容】第 49 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

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核定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並填發稅單,送達納稅義務人。

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其期間得延長為二十日。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共同向主管地政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主管地政機關於登記時,發現該土地公告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有錯誤者,立即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更正重核土地增值稅。

【評論主題】25 父親贈與一幢透天建築物給兒子,在正常情況下依土地稅法與契稅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應納稅負之敘述,何者最正確?(A)父親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與契稅(B)父親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兒子應繳納契稅(C)兒子應繳

【評論內容】

7

 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5 條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三、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評論主題】24 依土地稅法規定,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其地價稅之計算,該土地應與誰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A)委託人(B)受託人(C)受益人(D)由受託

【評論內容】第 3-1 條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n義務人。

前項土地應與 委託人 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評論主題】22 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房屋稅之徵收率由何者規定?(A)財政部(B)立法院(C)直轄市及縣(市)政府(D)當地民意機關

【評論內容】第 6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

【評論主題】20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主要計畫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多少年?(A)十年(B)十五年(C)二十五年(D)三十年

【評論內容】第 15 條

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

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三、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九、實施進度及經費。

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n

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評論主題】21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下列何者非屬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情事?(A)因水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B)因土地權利人權利遭受重大損失時(C)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D

【評論內容】第 27 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評論主題】19 依區域計畫法規定,有關開發影響費之敍述,下列何者正確?(A)開發影響費得以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之(B)開發影響費之收費範圍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C)開發影響費得成立基金;其收

【評論內容】第 15-3

申請開發者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應將開發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 (市) 有或鄉、鎮 (市) 有,並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繳交開發影響費,作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該開發影響費得以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之。-A

前項開發影響費之收費範圍、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B

第一項開發影響費得成立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C

第一項開發影響費之徵收,於都市土地準用之。-D

【評論主題】13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何種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A)主要計畫(B)市地重劃計畫(C)細部計畫(D)區段徵收計畫

【評論內容】第 63 條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

【評論主題】15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有重建、整建及維護三種。關於整建的定義,下列陳述何者最正確?(A)係為全地區之徵收、拆除原有建築、重新建築、住戶安置,並得變更其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B)加強區內土地使用及建

【評論內容】第 64 條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左列三種:

一、重建:係為全地區之徵收、拆除原有建築、重新建築、住戶安置,並得變更其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強制區內建築物為改建、修建、維護或設備之充實,必要時,對部分指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徵收、拆除及重建,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三、維護:加強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由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依各該地方情況,及按各類使用地區訂定標準,送內政部核定。

【評論主題】12 都市計畫法規範之都市計畫事業,不包括下列那一項?(A)公共設施實質建設之事業(B)新市區建設實質建設之事業(C)舊市區更新實質建設之事業(D)開發許可實質建設之事業

【評論內容】第 7 條

本法用語定義如左:n

一、主要計畫:係指依第十五條所定之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二、細部計畫:係指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之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

三、都市計畫事業:係指依本法規定所舉辦之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之事業。

四、優先發展區:係指預計在十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都市計畫地區。

五、新市區建設:係指建築物稀少,尚未依照都市計畫實施建設發展之地區。

六、舊市區更新:係指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

【評論主題】14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辦理更新計畫,對於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依法實施何種方法取得?(A)市地重劃(B)聯合開發(C)開發許可(D)徵收或區段徵收

【評論內容】第 68 條辦理更新計畫,對於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依法實施徵收或區段徵收。

【評論主題】10 都市計畫法中所稱之優先發展區,係指預計在多少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都市計畫地區?(A)五年(B)十年(C)十五年(D)二十五年

【評論內容】第 7 條

本法用語定義如左:

一、主要計畫:係指依第十五條所定之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二、細部計畫:係指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之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

三、都市計畫事業:係指依本法規定所舉辦之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之事業。

四、優先發展區:係指預計在十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都市計畫地 區。

五、新市區建設:係指建築物稀少,尚未依照都市計畫實施建設發展之地區。

六、舊市區更新:係指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

【評論主題】9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何種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A)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B)市場正常收益價格(C)市場正常交易價格(D)毗鄰該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

【評論內容】第 11 條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

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評論主題】4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地籍圖重測,界址認定的順序為何?①現使用人之指界 ②土地所有權人親自指界 ③參照舊地籍圖 ④鄰地界址 ⑤地方習慣(A)②①④③⑤ (B)②④①③⑤ (C)①②③④⑤ (D)④①②

【評論內容】第 46-2 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評論主題】7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應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多少比例?(A)二分之一(B)三分之二(C)四分

【評論內容】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應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前項專家學者應由地政、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城鄉規劃等專業領域n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