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此一頻率需多久期間為之?
(A)每月提交
(B)每季提交
(C)每六個月提交
(D)每十二個月提交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57754
統計:A(22),B(30),C(369),D(93),E(0)

用户評論

JEREMY65】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0 條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簡延丞】評論

第 30 條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