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56條(徵收之土地提供予各種開發方式使用)Ⅰ徵收之土地,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以【信託】、【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委託經營】、【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或【出租】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Ⅱ本條例施行前申請徵收之土地,經申請中主管機關備案者,得依前項規定之方式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
【簡延丞】評論
第 56 條徵收之土地,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以信託、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委託經營、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或出租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本條例施行前申請徵收之土地,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得依前項規定之方式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