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56 條規定,政府依法徵收之土地,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各種開發方式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下列何者不屬之?
(A)設定地上權或出租
(B)聯合開發或委託開發
(C)信託或合作經營
(D)調整地形或整體開發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7539
統計:A(65),B(21),C(64),D(332),E(0)

用户評論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56條(徵收之土地提供予各種開發方式使用)Ⅰ徵收之土地,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以【信託】、【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委託經營】、【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或【出租】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Ⅱ本條例施行前申請徵收之土地,經申請中主管機關備案者,得依前項規定之方式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

簡延丞】評論

第 56 條徵收之土地,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以信託、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委託經營、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或出租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本條例施行前申請徵收之土地,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得依前項規定之方式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