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一併徵收之土地,須與原徵收土地同時標售時,適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區段徵收不適用之。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原所有權人之優先購買權)Ⅰ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1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1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Ⅱ依第8條第1項規定一併徵收之土地,須與原徵收土地同時標售時,適用前項之規定。Ⅲ前二項規定,於區段徵收不適用之。
【用戶】簡延丞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59 條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A,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C。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一併徵收之土地,須與原徵收土地同時標售時,適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區段徵收不適用之-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