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憤怒鴿】評論
這是判例的見解,忘了哪條,但內容小述一下越界部分若為牆垣、狗舍、豬欄等,並無越界建築之適用,換言之「牆垣、狗舍、豬欄」如果逾越地界為使用,是「無權占有」的問題,不是越界建築的問題!
【Ula Beaty】評論
民法第796條以及第796-1條有關越界建築之規定,必須是建築物才有保全建物的必要,但是本題係圍牆越界自無保護之必要,因此所有權人B自然可以主張甲拆除越界的圍牆,返還被占用的土地。
【姜承欣】評論
59年台上字第1799號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謂越界建築,其建築物必為房屋,苟屬非房屋構成部分之牆垣、豬欄、狗舍或屋外之簡陋廚廁,尚不能謂有該條之適用。
【達成目標 努力不懈】評論
意思是除了建築物本身 其他越界的都可以要求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