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在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中,除保全程序外,下列那一種制度亦屬「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一種?
(A)訴訟程序之停止
(B)停止執行
(C)簡易訴訟程序
(D)訴訟參加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9393
統計:A(382),B(3052),C(78),D(4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比較、公法上職務關係 公法上身分權及財產請求權、行政訴訟之管轄法院(三級二審)

用户評論

【用戶】Atta Ch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116 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