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va W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853 條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第 856 條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續。 第 857 條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851條之1(權利行使之設定)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第853條(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n第856條(不動產役權之不可分性1~需役不動產之分割)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續。第857條(不動產役權之不可分性2~供役不動產之分割)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