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甲所有的 A 地因通行之需在乙的 B 地上設定不動產役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將 A 地設定抵押權與丙銀行
(B)甲得將 B 地上的不動產役權單獨讓與給丁
(C)嗣後 A 地分割並讓與,為戊、己所有,戊、己皆享有 B 地上的不動產役權
(D)嗣後 B 地分割並讓與,為庚、辛所有,甲的不動產役權仍存在庚、辛受讓的 B 地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506
統計:A(62),B(1059),C(113),D(8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占有、釋字第 671 號、債權

用户評論

【用戶】張翠容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853 條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用戶】Eva W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853 條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第 856 條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續。 第 857 條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851條之1(權利行使之設定)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第853條(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n第856條(不動產役權之不可分性1~需役不動產之分割)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續。第857條(不動產役權之不可分性2~供役不動產之分割)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