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喵喵】評論
時效完成只取得 登記為不動產所有人的"請求權"
【周化金】評論
769、770
【Carry】評論
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