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omoko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回6樓本題應該推定甲是惡意的,明知是乙的土地,還在上面蓋房屋,若要取得地上權,需要占有20年,才可以取得甲既沒有取得土地所有權(因為已登記不動產,無時效適用),亦無取得地上權(未占有20年)故乙得對甲主張767請求拆屋還地 第769條(不動產之一般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770條(不動產之特別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772條(所有權以外財產權取得時效之準用)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用戶】Sid(已上榜106年地特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樓上說得對,應該推定甲為惡意占有人可惜題目沒有做說明,要考生自己腦補然後才能套用相關法條(20年規定)答出本題要問的答案嚴格來說,這題是可以有爭議的(題意模糊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