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二人得在未經丙同意的情況下,將 A 地出售與丁建設公司
(B)甲、乙二人得在未經丙同意的情況下,將 A 地出租與戊使用
(C)甲得在未經乙、丙同意的情況下,將其 A 地的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與庚銀行
(D)甲、乙、丙三人經裁判分割 A 地時,須待分割登記完成時,才各自取得單獨所有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1733
統計:A(278),B(100),C(141),D(47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遺產分割、建物區分所有權、占有

用户評論

Annie Chen】評論

協議與裁判分割之效力:1.協議分割時各共有人之單獨所有權生效時期:(1) 分割共有物之協議必須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此協議不以書面為必要,凡有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對分割之方式為事前知同意或事後之追認,均可認有分割之協議,蓋分割協議為協議分割共有物之約定,僅為債權行為。(2) 協議分割既屬債權行為,則達成協議分割後,共有人並未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僅取得履行協議之請求權,必須待共有人履行協議辦理所有權分割登記(民§758)後,始取得單獨之所有權。 2.裁判分割時各共有人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時點與協議分割並不相同:(1) 裁判分割共有物係透過分割共有物之訴,此訴乃係請求法院決定其分割方法,判決之結果足...

sweet70906】評論

820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 ,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 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和6F :共有物的分割

Messagings Im】評論

A的出售不是處分行為了嗎?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