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列冊管理之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期間逾十五年後,依法應如何處理?
(A)移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開標售
(B)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C)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登記為國有
(D)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有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09822
統計:A(42),B(775),C(90),D(17),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土地、登記、登記

用户評論

【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73-1 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