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翠容】評論
第 949 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憤怒鴿】評論
是物權行為。基本上債權行為只要雙方合意就有效了(先不談行為能力,監護宣告),物權行為則是效力未定。
【獅子王】評論
這題應該會更正答案為「A、C皆可」(A):屬「無權處分」:出售他人之物:「債權行為有效」,毋須得到甲的同意。 但「物權行為效力未定」,不過A選項並未提到物權行為。 比較:「無權代理」: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皆「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