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土地稅法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之「公共設施」,係指下列何者?
(A)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信
(B)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焚化設施
(C)電力、電信、排水系統、焚化設施
(D)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5031
統計:A(64),B(11),C(11),D(846),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無償捐贈

用户評論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用戶】簡延丞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第 23 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前項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自來水及電力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應以道路兩旁鄰接街廓之一半深度為準。但道路同側街廓之深度有顯著差異者或毗鄰地形特殊者,得視實際情形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劃定之。

【用戶】陳小瑀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 才對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