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喵喵】評論
C錯的原因須另參土地法第100條,未定期限者適用之土地法第100條(房屋租賃收回房屋之限制)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針對一情事有相同規定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應無疑義。而此條土地法係為保障承租人,因客觀來說承租人為經濟上弱者。
【Black Tea】評論
我也認為C的不定期租賃要用土地法第100條處理,因為院解字第4005號(37.6.14)裡頭寫,定期租賃契約無土地法第100條之適用。
【太學】評論
請問D選項為何是錯誤的?要怎麼修改?感謝
【黃逸菁】評論
45台上165押租金為要物契約,需交付金錢使生效力。所以甲要有把原本的押租金移轉給丙,乙才能跟丙要回押租金;如果甲沒給丙,乙也不能去跟丙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