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ie Chen】評論
身分行為不得附條件(通說以結婚、收養、離婚、認領為主)
【張鈞証】評論
不許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一、意義: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法律行為以得附條件為原則;但為使法律關係單純明確,基於法律規定、公序良俗或相對人利益保護,不許附以條件。又稱「條件敵對行為」。二、類型:(一)違背公序良俗:結婚、離婚、收養等身分行為;各種票據行為應無條件擔任支付或委託支付。(二)妨害相對人利益(私益):主要為形成權之行使,如抵銷權、撤銷權、選擇權等單獨行為。三、法律效果:(分別觀察)(一)違背公序良俗等公益:法律行為無效。(二)違背形成權等私益:1.原則:無效。2.例外:有效。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