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甲男乙女結婚時約定,雙方婚後若有婚外情之情事發生,雙方無條件離婚,並賠償對方新臺幣1000萬元。此約定的法律效力為何?
(A)此約定為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離婚發生效力
(B)此約定為解除條件,條件成就時,婚姻失其效力
(C)此約定為不法條件,約定條件無效
(D)此約定為不許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約定條件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3788
統計:A(113),B(79),C(267),D(73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限制人、地上權、債權

用户評論

【用戶】Annie Che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身分行為不得附條件(通說以結婚、收養、離婚、認領為主)

【用戶】張鈞証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不許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一、意義: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法律行為以得附條件為原則;但為使法律關係單純明確,基於法律規定、公序良俗或相對人利益保護,不許附以條件。又稱「條件敵對行為」。二、類型:(一)違背公序良俗:結婚、離婚、收養等身分行為;各種票據行為應無條件擔任支付或委託支付。(二)妨害相對人利益(私益):主要為形成權之行使,如抵銷權、撤銷權、選擇權等單獨行為。三、法律效果:(分別觀察)(一)違背公序良俗等公益:法律行為無效。(二)違背形成權等私益:1.原則:無效。2.例外:有效。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