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張鈞証】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6 甲男乙女結婚時約定,雙方婚後若有婚外情之情事發生,雙方無條件離婚,並賠償對方新臺幣1000萬元。此約定的法律效力為何?(A)此約定為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離婚發生效力(B)此約定為解除條件,條件成

【評論內容】不許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一、意義: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法律行為以得附條件為原則;但為使法律關係單純明確,基於法律規定、公序良俗或相對人利益保護,不許附以條件。又稱「條件敵對行為」。二、類型:(一)違背公序良俗:結婚、離婚、收養等身分行為;各種票據行為應無條件擔任支付或委託支付。(二)妨害相對人利益(私益):主要為形成權之行使,如抵銷權、撤銷權、選擇權等單獨行為。三、法律效果:(分別觀察)(一)違背公序良俗等公益:法律行為無效。(二)違背形成權等私益:1.原則:無效。2.例外:有效。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