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張翠容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34-1 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即甲3/9+乙4/9=7/9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