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甲於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向乙借新臺幣 10 萬元,約定同年 6 月 30 日清償,並由丙於其期限內擔任保證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清償期屆滿,乙允許甲延期清償時,應得丙之同意,否則丙不負保證責任
(B)丙得隨時通知乙終止保證契約,並於通知到達乙後,不負保證責任
(C)清償期屆滿後,丙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乙向甲請求,丙始能免責
(D)丙得隨時通知甲終止保證契約,並於通知到達甲後,不負保證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79369
統計:A(1034),B(60),C(144),D(4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遺產分割、清償、考績評等 (99/4/6修正草案條文)

用户評論

【用戶】Vig Ja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 755 條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用戶】Yaff Xie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753: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本題題目為「並由丙於其期限內擔任保證人。」故丙不適用第753條規定,因此不為C。

【用戶】sweet70906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求解BD??

【用戶】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兩個應該是用第754條,連續債務保證,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但是題目是約定期限,所以才錯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