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延丞】評論
第 49 條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名 稱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應該是最新修訂法規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簡延丞】評論
行政院消保專區資料鼓勵更多優良消保團體為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日期:105-01-21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當發生重大消費事件時,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49條規定必須由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下稱消保團體)為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惟多年來,經行政院就消保工作著有成效,評定為優良消保團體者,僅有北部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及南部的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考量食安事件不斷及重大消費爭議層出不窮,顯有不足。因此,行政院消保處於去(104)年修正之消保法及配合修正之「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已放寬申請優良消保團體之資格門檻,並以得請求報酬之方式,鼓勵律師們勇於提起團體訴訟。修正重點如下:一、放寬...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