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 Wang】評論
第n71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nnnnnnnnnnnn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簡延丞】評論
第 7 條依土地法第二十八條限制土地面積最高額之標準,應分別宅地、農地、興辦事業等用地。宅地以十畝為限-B,農地以其純收益足供一家十口之生活為限,興辦事業用地視其事業規模之大小定其限制。第 71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第 72 條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C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D,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