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簡延丞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管理條例 第14條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前項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一、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二、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有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員。已充任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或證明。---A管理條例 第15條前條第一項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時,經紀人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換證。前項機構、團體應具備之資格...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C)解答: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 經紀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換發證書時,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核發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三、原核發之經紀人證書。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即換發證書;不合規定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 換發之證書,其有效期限自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四年。 換發證書,得以於原證書加註延長有效期限之方式為之。
【用戶】簡延丞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管理條例 第14條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前項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一、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二、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有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員。已充任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或證明。---A管理條例 第15條前條第一項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時,經紀人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換證。前項機構、團體應具備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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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解答: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 經紀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換發證書時,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核發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三、原核發之經紀人證書。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即換發證書;不合規定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 換發之證書,其有效期限自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四年。 換發證書,得以於原證書加註延長有效期限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