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凱婷】評論
消保法第45之1條調解程序,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得不公開。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其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之內容,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簡延丞】評論
(A)消費者得向不動產經紀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B)消費者向(A)等對象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應該改為下列排列(A)消費者得向不動產經紀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B)消費者向(A)等對象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避免造成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