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須施工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同意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不含展期,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A)6 個月
(B)1 年
(C)2 年
(D)3 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90244
統計:A(29),B(15),C(32),D(3),E(0)

用户評論

adamyang419】評論

第九條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無須施工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其須施工者,發給同意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申請人因故未能於施工期限內施工完竣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同意變更文件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領有同意變更文件者,依前項核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應申請竣工查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驗與核准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不符合者,一次通知申請人改正,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再報請查驗;屆期未申請查驗或改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該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