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79 有關無障礙機車停車位的設置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停車位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 180 公分(B)通達無障礙機車停車位之車道寬度 150 公分(C)單一車位之長度為 220 公分,寬度為 2

【評論內容】805.2 出入口:機車停車位之出入口寬度及通達無障礙機車停車位之車道寬度n均不得小於180 公分。

【評論主題】74 無障礙坡道之坡度,依規定至大不得大於多少斜率?(A)1:5 (B) 1:8 (C) 1:10 (D) 1:12

【評論內容】

在無障礙通路上,上下平台高低差超過3公分,或連續5公尺坡度超過1/15之斜坡,應設置符合本節規定之坡道。

206.2坡道設計

206.2.1引導標誌:坡道儘量設置於建築物主要入口處,若未設置於主要入口處者,應於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設置引導標誌。

206.2.2寬度:坡道淨寬不得小於90公分;若坡道為取代樓梯者﹙即未另設樓梯﹚,則淨寬不得小於150公分。

206.2.3坡度:坡道之坡度﹙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不得大於1/12;高低差小於20公分者,其坡度得酌予放寬,惟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高低差

20公分以下

5公分以下

3公分以下

坡度

1/10

1/5

1/2

206.2.4地面:坡道地面應平整(不得設置導盲磚或其他妨礙輪椅行進之舖面)、堅固、防滑。

206.3平台

206.3.1端點平台:坡道起點及...

【評論主題】7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避難層出入口前應設置平台,平台淨寬與出入口同寬,且最大不得小於 X 公分,淨深最大不得小於 Y 公分,且坡度不得大於 1/Z,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X=90,Y=90,Z=12

【評論內容】

205.2.2 避難層出入口:出入口前應設置平台,平台淨寬與出入口同寬,且不得小於150 公分,淨深亦不得小於150 公分,且坡度不得大於1/50。地面順平避免設置門檻,外門可考慮設置溝槽防水(蓋版開口在主要行進方向之開口寬度應小於1.3 公分,圖203.2.5),若設門檻時,應為3 公分以下,且門檻高度在0.5 公分至3 公分者,應作1/2 之斜角處理,高度在0.5 公分以下者得不受限制。

【評論主題】45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後,申請人有變更下列情形者,應依規定申請變更開發計畫,下列何者錯誤?(A)減少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涵蓋範圍(B)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區,未涉及原工業區興辦目的

【評論內容】

◆ 第22條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後,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未變更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性質者,應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之程序申請變更開發計畫: 一、增、減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涵蓋範圍。 二、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或建築高度。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 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更之面積已達原核准開發面積二分之ㄧ或大於二公頃。 五、增加使用項目與原核准開發計畫之主要使用項目顯有差異,影響開發範圍內其他使用之相容性或品質。 六、變更原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函之附款。 七、變更開發計畫內容,依相關審議作業規範規定,屬情況特...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者違反建築法罰則最重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A)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業務者,經勒令停止業務,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B)擅自建造、使用、拆除者(C)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D)供

【評論內容】第5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前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第一項建築期限基準,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1)  行政函釋(1)  第54條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者違反建築法罰則最重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A)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業務者,經勒令停止業務,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B)擅自建造、使用、拆除者(C)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D)供

【評論內容】第87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一、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二、建築執照遺失未依第四十條規定,登報作廢,申請補發者。三、逾建築期限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四、逾開工期限未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五、變更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或工程中止或廢止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備案者。六、中止之工程可供使用部分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者。七、未依第五十六條規定,按時申報勘驗者。最高法院民事裁判(1)  第39條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

【評論主題】23 依建築法第 39 條規定之敘述,依照核定工程圖樣施工是下列何者的責任?(A)起造人 (B)承造人 (C)設計人 (D)監造人

【評論內容】建築法 (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 第 1 條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n,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 39 條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n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n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n圖,一次報驗。第 55 條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

【評論主題】8 有關緊急進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緊急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 40 公尺(B)緊急進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 100 公分範圍以內(C)緊急進口之寬度應在 75 公分以上,高度應在 1.2 公尺以

【評論內容】第108條建築物在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但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前項窗戶或開口寬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二公尺以上,或直徑一公尺以上之圓孔,開口之下緣應距樓地板八十公分以下,且無柵欄,或其他阻礙物者。第109條緊急進口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一、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二、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四十公尺。三、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二公尺以上。其開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範圍以內。四、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五、進口外應設置陽台,其寬度應為一公尺以上,長度四公尺以上。六、進口位置應於其附近以紅色燈作為標幟,並使人明白其為緊急進口之標示。

【評論主題】78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集村農舍用地面積應大於 l 公頃,規劃興建 20 棟以上之農舍 (B)位於山坡地範圍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 40%,容積率

【評論內容】

第十一條 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其集村農舍用地面積應小於一公頃,以分幢分棟方式興建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一次集中申請,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十位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共同在一筆或數筆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整體規劃興建二十棟以上之農舍。但離島地區,得以十位以上之農民提出申請十棟以上之農舍。

二、除離島地區外,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應位於同一鄉(鎮、市、區)或毗鄰之鄉(鎮、市、區),並應位同一種類之使用分區。但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位於特定農業區者,得以於一般農業區之農業用地興建集村農舍。

三、參加興建集村農舍之各起造人所持有之農業用地,其農舍建築面積計算,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

【評論主題】79 有關古蹟管理維護辦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古蹟管理維護計畫除有重大事項發生應立即檢討外,每 5 年應至少檢討一次 (B)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古蹟指定公告後 1 年內,擬定管理維護計

【評論內容】

第二十二條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古蹟指定公告後六個月內,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辦法中華民國壹零壹年伍月貳日修正施行前,業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古蹟管理維護計畫,應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修正古蹟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因情況特殊,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六個月。

【評論主題】74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古蹟保存用地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並將所 有權之全部或部分贈與登記為國有、縣市或鄉鎮市有 (B)政府機關辦

【評論內容】

第三條 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內,經指定為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劃定、編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申請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

本辦法所稱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評論主題】73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起造人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服務人 (B)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讓售於特定人 (C)公寓大廈起造

【評論內容】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評論主題】64 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因設置污染防治設備而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者,得在其需用面積限度內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何種用地? (A)甲種建築用地 (B)乙種建築用地 (C)丙種建築用地 (D)丁種建築用地

【評論內容】

地政司

何謂丁種建築用地?如何申請毗連土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丁種建築用地係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條規定,丁種建築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有一、設置污染防治設備。二、增闢必要之通路。三、經濟部認定之低污染事業有擴展工業需要者。四、擴大企業營運總部等4種情形之一,而原使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土地確已不敷使用,經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3條規定(99.5.12已改為產業創新條例第65條),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或依同條例第70條之2第5項規定(99.5.12已廢止此項規定),取得經濟部核定發給之證明文件者,...

【評論主題】52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有關出席比例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應有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各 1/2 以上 (B)應有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各 3/

【評論內容】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評論主題】50 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之性質編定,下列何者錯誤?(A)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 (B)農牧、林業、養殖、工業用地 (C)礦業、窯業、交通、水利用地 (D)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殯葬

【評論內容】

第3條  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之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  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殯葬、海域、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

【評論主題】45 依都市更新條例,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規定得減免稅捐,下列何者非其規定?(A)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B)更新期間,土地繼續使用者,地價稅減半徵收 (C)更新後,房屋稅免徵

【評論內容】都市更新條例 ( n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 第 n46 條

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n 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n 法課徵之。n

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n 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四、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n

五、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n 免徵土地增值稅。n

六、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n 稅及契稅。

【評論主題】44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經核定發布實施應即公告 30 日及通知更新範圍之相關人等 (B)擬定或變更前,主管機關審議後,應公開展覽 30 日 (C)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

【評論內容】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

【評論主題】40 主管機關得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及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其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A)2 年 (B)1 年 6 個月

【評論內容】

都更條例#33:「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下列事項。但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者,不在此限: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評論主題】34 一基地內之二幢防火構造建築物間留設 5 m 防火間隔,面臨該防火間隔同一居室外牆開口不具防火時效時,此外牆允許最大開口面積為多少?該居室分間牆壁最少應具多少防火時效? (A)2 m2,一小時防火

【評論內容】

第110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或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依左列規定:一、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未達一.五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二、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在一.五公尺以上未達三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但同一居室開口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下,且以具半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不包括裝設於該牆壁上之門窗)與樓板區劃分隔者,其外牆之開口不在此限。三、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之防火間隔...

【評論主題】31 建築技術規則之綠建築基準不包括下列何者?①建築基地綠化 ②建築基地保水 ③建築物節約能源 ④廢棄物處理 ⑤綠建材 ⑥生物多樣性 (A)①③ (B)②④ (C)④⑥ (D)⑤⑥

【評論內容】第二百九十九條本章用詞定義如下:一、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指基地綠化栽植之各類植物二氧化碳固定量與其栽植面積乘積之總和。二、最小綠化面積:指基地面積扣除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後與基地內應保留法定空地比率之乘積。三、基地保水指標: 指建築後之土地保水量與建築前自然土地之保水量之相對比值。四、建築物外殼耗能量:指建築物室內臨接窗、牆、屋面及開口等外周區單位樓地板面積之顯熱熱負荷。五、外周區:指空間的熱負荷受到建築外殼熱流進出影響之空間區域,以外牆中心線五公尺深度內之空間為計算標準。六、外殼等價開窗率:指建築物各方位外殼透光部位,經標準化之日射、遮陽及通風修正計算後之開窗面積,對建築外殼總面積之比值。...

【評論主題】31 建築技術規則之綠建築基準不包括下列何者?①建築基地綠化 ②建築基地保水 ③建築物節約能源 ④廢棄物處理 ⑤綠建材 ⑥生物多樣性 (A)①③ (B)②④ (C)④⑥ (D)⑤⑥

【評論內容】第二百九十八條本章規定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建築基地綠化:指促進植栽綠化品質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新建建築物。但個別興建農舍及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二、建築基地保水:指促進建築基地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新建建築物。但本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地下水位小於一公尺之建築基地、個別興建農舍及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三、建築物節約能源:指以建築物外殼設計達成節約能源目的之方法,其適用範圍為學校類、大型空間類、住宿類建築物,及同一幢或連棟建築物之新建或增建部分之地面層以上樓層(不含屋頂突出物)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之其他各類建築物。但符合下列...

【評論主題】30 下列那些構造或設備不需具有 2 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A)防火構造建築物自頂層起算超過第四層至第十四層的各層樓地板 (B)地下建築物設備管路貫通防火區劃,貫穿部位與防火區劃合成之構造 (C)高層

【評論內容】第七十條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之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應具有左表規定之防火時效: 層數 主要構造部份

【評論主題】28 依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建築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在地形圖上區劃正方格坵塊計算山坡地之平均坡度,其每邊長不大於 25 m (B)建築基地應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設置人行步道,其退縮距離不得小

【評論內容】第一項第一款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者,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且未逾百分之五十五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或開放空間使用,不得配置建築物。但因地區之發展特性或特殊建築基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適用規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4 住宅區建築基地之綠化,其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為多少 (kg/m2)?(A)200 (B)300 (C)400 (D)500

【評論內容】

第三百零二條  建築基地之綠化,其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應大於二分之一最小綠化面積與下表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之乘積。

使用分區或用地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公斤/平方公尺)學校用地、公園用地五百商業區、工業區(不含科學園區)三百前二類以外之建築基地四百

【評論主題】4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須施工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同意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不含展期,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A)6 個月 (B)1 年 (C)2 年 (D)3 年

【評論內容】

第九條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無須施工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其須施工者,發給同意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申請人因故未能於施工期限內施工完竣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同意變更文件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領有同意變更文件者,依前項核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應申請竣工查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驗與核准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不符合者,一次通知申請人改正,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再報請查驗;屆期未申請查驗或改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該申請案。

【評論主題】9 依營造業法之相關規定,下列何種營造工程依法應於工地設置工地主任?(A)建築物高度 36 m (B)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5,000 m2 (C)建築物為公眾使用建築物 (D)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深度 8

【評論內容】95.08.23 請依營造業法第30及31條規定,落實由營造業承攬且符合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之工程採購,應置工地主任規定nn nn nn 列印 字級設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500302010號

 

 

主旨:請依營造業法第30及31條規定,落實由營造業承攬且符合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之工程採購,應置工地主任規定,餘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第31條第5項規定,工地主任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辦理...

【評論主題】10 按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可建築土地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送出基地,除了因法令變更或經政府機關勘定無法建築使用者外,其坵形應完整,面積最少不得小於多少 m2? (A)300 (B)400

【評論內容】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六條 送出基地以下列各款土地為限:一、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二、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三、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前項第一款之認定基準及程序,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其坵形應完整,面積不得小於五百平方公尺。但因法令變更致不能建築使用者,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勘定無法合併建築之小建築基地,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9 參與都市更新之稅捐減免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B)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

【評論內容】

第四十六條 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四、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五、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六、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評論主題】11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3 條之規定,一般辦公大樓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 50 公尺,20 層辦公大樓於頂層自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至多不得超過多少公尺?

【評論內容】第93條直通樓梯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一、任何建築物自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均應設置一座以上之直通樓梯(包括坡道)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樓梯位置應設於明顯處所。二、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即隔間後之可行距離非直線距離)依左列規定:(一)建築物用途類組為A類、B-1、B-2、B-3及D-1組者,不得超過三十公尺。建築物用途類組為C類者,除有現場觀眾之電視攝影場不得超過三十公尺外,不得超過七十公尺。(二)前目規定以外用途之建築物不得超過五十公尺。(三)建築物第十五層以上之樓層依其使用應將前二目規定為三十公尺者減為二十公尺,五十公尺者減為四十公尺。(四)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自無出入口之樓層居室任一點至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四十公尺。(五)非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不論任何用途,應將本款所規定之步行距離減為三十公尺以下。前項第二款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應計算至直通樓梯之第一階。但直通樓梯為安全梯者,得計算至進入樓梯間之防火門。

【評論主題】8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章之規定,6 層樓高之學校建築之防空避難設備應為何?(A)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B)依容納人數每人 1.25 平方公尺計算(C)依容納人數每人 0.75 平方公尺計

【評論內容】第一百四十一條防空避難設備之附建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六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二、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一)供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及演藝場等使用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二)供學校使用之建築物,按其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容納使用人數每人零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並應就實際情形於基地內合理配置,且校舍或居室任一點至最近之避難設備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 (三)供工廠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或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定之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等之設廠人數每人零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四)供其他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前項建築物樓層數之計算,不包括整層依獎勵增設停車空間規定設置停車空間之樓層。

【評論主題】72 有關地下建築物直通樓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地下廣場周圍應設定兩座可直通地面之樓梯 (B)地下廣場之直通樓梯淨寬不得小於 1.5 m(C)地下道直通樓梯淨寬不得小於該地下通道之寬度 (

【評論內容】第一百八十一條建築物非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有公益需要、無安全顧慮且其構造、設備應符合本章規定者,不得與基地外之地下建築物、地下運輸系統設施連接。 前項以地下通道直接連接者,該建築物地面以下之部分及地下通道適用本章規定。但以緩衝區間接連接,並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緩衝區與連接之地下建築物、地下運輸系統及建築物之地下層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其內部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且設有通風管道時,其通風管道不得同時貫穿緩衝區與二側建築物之防火區劃。 二、連接緩衝區二側之連接出入...

【評論主題】66 有關營造業法專任工程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除綜合營造業外,專業營造業亦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B)專任工程人員為定期契約勞工,契約期限結束後應辦理辭任或重新登記(C)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條件

【評論內容】

九、專任工程人員:係指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其為技師者,應稱主任技師;其為建築師者,應稱主任建築師。

【評論主題】37 依都市計畫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有關其地價及地上建築改良物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B)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C)地上建築

【評論內容】都市計畫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第 26 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n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n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n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n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現行條文都市計畫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第 48 條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n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n得之:n一、徵收。n二、區段徵收。n三、市地重劃。現行條文都市計畫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第 49 條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n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n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n。n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地價評議n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評論主題】19 依政府採購法第 46 及 47 條之規定,下列那一種採購得不訂底價?(A)公開招標 (B)最有利標決標 (C)選擇性招標 (D)限制性招標

【評論內容】第 47 條

(不訂底價之原則)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 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 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19 依政府採購法第 46 及 47 條之規定,下列那一種採購得不訂底價?(A)公開招標 (B)最有利標決標 (C)選擇性招標 (D)限制性招標

【評論內容】第 46 條

(底價之訂定及訂定時機) 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 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 二、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三、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

【評論主題】7 於非都市土地內之法定山坡地申請住宅社區之規劃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基地開發臨基地界線退縮 5 公尺做為緩衝帶(B)基地內主要道路採人車分離,並劃設人行步道,寬度不得小於 1 公尺(C)依每

【評論內容】

  壹、總編

一、本規範依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二、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面積足以影響原使用分區劃定目的者,依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其土地使用計畫應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   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以本規範為審查基準。

三、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區應符合各級區域計畫所定下列事項:   (一)區域性部門計畫之指導。   (二)保育水土及自然資源、景觀及環境等土地分區使用計畫。   位於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按全國區域計畫所定下列條件劃設之   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者,免依本編第三點之一、第三點之二辦理   :   (一)環境資源劃設區位條...

【評論主題】38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可作為容積送出基地之敘述,下列何者不符?(A)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B)都市計畫表明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C)經主管

【評論內容】

第六條 送出基地以下列各款土地為限:一、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二、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三、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前項第一款之認定基準及程序,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其坵形應完整,面積不得小於五百平方公尺。但因法令變更致不能建築使用者,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勘定無法合併建築之小建築基地,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5 有關防空避難設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學校類建築物之防空避難室得集中設置,但校舍或居室任一點至最近之避難設備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 300 m(B)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不論樓地板面積之大

【評論內容】第一百四十二條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勘查屬實者,依下列規定附建建築物防空避難設備: 一、建築基地如確因地質地形無法附建地下或半地下式避難設備者,得建築地面式避難設備。 二、應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之建築物,因建築設備或結構上之原因,如昇降機機道之緩衝基坑、機械室、電氣室、機器之基礎,蓄水池、化糞池等固定設備等必須設在地面以下部份,其所佔面積准免補足;並不得超過附建避難設備面積四分之一。 三、因重機械設備或其他特殊情形附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確實有困難者,得建築地面式避難設備。 四、同時申請建照之建築物,其應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得集中附建。但建築物居室任一點至避難設備進出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 五、進出口樓梯及盥洗室、機械停車設備所占面積不視為固定設備面積。 六、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地板面積達到二百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其使用限制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評論主題】19 如居室樓地板面積 60 平方公尺,下列何種情形視為無窗戶居室?(A)有效採光面積 4 平方公尺 (B)有效通風面積 1 平方公尺(C)有效採光面積 6 平方公尺 (D)有效通風面積 1.8 平方

【評論內容】三十五、無窗戶居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居室:(一)依本編第四十二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二)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一點二公尺,寬度未達七十五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一公尺者。(三)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評論主題】14 有關私設通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應與建築線相連接 (B)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C)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D)淨高至少三公尺,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高度

【評論內容】

第2-1條 私設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未超過35公尺部分, 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但是並沒有規定"超過35公尺部份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這部分可以討論。看各地方建管承辦

且第163條 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 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評論主題】9 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排煙設備構造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排煙口之開口面積,不得小於當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B)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天花板下 80 公分範圍內之外牆,或直接與排煙風道(管)相接(C

【評論內容】第102條一、應設置可開向戶外之窗戶,其面積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二者兼用時,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並應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範圍內。二、未設前款規定之窗戶時,應依其規定位置開設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上之排煙口,(兼排煙室使用時,應為六平方公尺以上),並直接連通排煙管道。三、排煙管道之內部斷面積,不得小於六平方公尺(兼排煙室使用時,不得小於九平方公尺),並應垂直裝置,其頂部應直接通向戶外。四、設有每秒鐘可進、排四立方公尺以上,並可隨進風口、排煙口之開啟而自動操作之進風機、排煙機者,得不受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之限制。五、進風口之開口面積,不得小於一平方公尺(兼作排煙室使用時,不得小於一‧五平方公尺),開口位置應開設在樓地板或設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範圍內之牆壁上。開口應直通連接戶外之進風管道,管道之內部斷面積,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兼作排煙室使用時,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六、排煙室之開關裝置及緊急電源設備,依本編第一○一條之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77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8章附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B)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5人至13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

【評論內容】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三條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第九十三條之一

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前項以電子化方式採購之招標、領標、投標、開標、決標及費用收支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四條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至十七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五條

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前項採購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

【評論主題】59 有關營造業承攬工程規模範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丙等綜合營造業可承攬高度21公尺以下,地下室開挖6公尺以下之建築物(B)乙等綜合營造業可承攬高度36公尺以下,地下室開挖9公尺以下之建築物(

【評論內容】

第二十五條 外國營造業於我國申請設立登記為營造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

(一)在我國設立登記之分公司,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金額應達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二)置有具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專任工程人員。

(三)領有其本國營造業登記證書六年以上,並於最近十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二、乙等綜合營造業:

(一)在我國設立登記之分公司,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金額應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置有具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專任工程人員。

(三)領有其本國營造業登記證書三年以上,並於最近十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三、丙等綜合營造...

【評論主題】59 有關營造業承攬工程規模範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丙等綜合營造業可承攬高度21公尺以下,地下室開挖6公尺以下之建築物(B)乙等綜合營造業可承攬高度36公尺以下,地下室開挖9公尺以下之建築物(

【評論內容】

第十八條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評論主題】45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建造,違反都市計畫法,有關主管機關得依法對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處以罰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B)予

【評論內容】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評論主題】45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建造,違反都市計畫法,有關主管機關得依法對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處以罰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B)予

【評論內容】

nn

有關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 條規定處罰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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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6 年10 月4 日台內營字第096080609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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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主旨:關於貴國會辦公室函詢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適用疑義乙案。

nn

說明:

nn

一、按「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佈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

【評論主題】33 有關公有建築物綠建築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綠建築標章」指取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經審查合於綠建築評估指標標準,報內政部核定取得之標章(B)綠建築分級評估劃分有銅級、銀級、

【評論內容】

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 綠建築標章:指取得使用執照或既有合法公有建築物,合於綠建築評估指標標準頒授之獎章。

(二) 候選綠建築證書:指尚未申請建造執照或已取得建造執照尚未完工領取使用執照之公有新建建築物,合於綠建築評估指標標準頒授之證書。

(三) 綠建築標章申請人:指公有建築物之管理機關(或單位)首長。

(四)...

【評論主題】31 有關停車空間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室內停車位,四分之一車位數可規劃寬2.25公尺、長5.75公尺及淨高2.1公尺(B)機械停車設備,每輛為寬2.20公尺、長5.70公尺及淨高至少1.9

【評論內容】

3.2機械停車位設置規定

(1) 機械停車設備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者,應為獨立構造或以無開口具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與原建築物區劃分隔。汽車移入或移出時應利用移送裝置;移送裝置可單獨設置,或與旋轉台同時設置。

(2) 置車板:寬度為不包含兩側邊之樑,其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但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者得寬減零點一五公尺,其長度不得小於四公尺。機械停車設備無置車板之機型不受此限制。

(3) 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之機械停車空間,其寬度應為停放汽車之全寬加零點一五公尺,且不得小於二公尺;長度應在五公尺以上;淨高應為汽車全高加零點零五公尺,且不得小於一點六公尺。

(4)人車共乘式兼供乘車人通道使用之機械停車空間,其寬度應為停放汽車全寬加零點五公尺且不得小於二點二公尺;長度應在五公尺以上,淨高應為汽車全高加零點一公尺,且不得小於一點八公尺。(5)供乘車人通道使用之機械停車設備置車板與置車板或與機坑兩側地板之水平距離應在十公分以下,但無機坑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2 依建築師法第4及45條之規定,下列有關建築師懲戒之敘述,何者錯誤?(A)受撤銷開業證書處分者之建築師證書亦應予以撤銷(B)受停業處分累計滿5年者即應受廢止開業證書處分(C)受申誡3次者即應另受停

【評論內容】

nn

第四十五條  建築師之懲戒處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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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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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誡。

nn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nn

四、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

nn

建築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時限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廢止其開業證書。

nn

【評論主題】32 依建築師法第4及45條之規定,下列有關建築師懲戒之敘述,何者錯誤?(A)受撤銷開業證書處分者之建築師證書亦應予以撤銷(B)受停業處分累計滿5年者即應受廢止開業證書處分(C)受申誡3次者即應另受停

【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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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充任建築師;已充任建築師者,撤銷或廢止其建築n師證書:

nn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nn

二、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

nn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nn

四、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n受緩刑之宣告者。

nn

五、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者。

nn

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撤銷或廢止建築師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n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建築師證書。

nn

【評論主題】27 有關安全梯設置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通達地上6層以上,15層以下,應設置安全梯(B)通達地下2層,應設置安全梯(C)高層建築物不得以戶外梯取代特別安全梯(D)通達地下3層,視面積規模可

【評論內容】

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直通樓梯:建築物地面以上或以下任一樓層可直接通達避難層或  地面之樓梯 (包括坡道) 。特別安全梯:自室內經由陽臺或排煙室始得進入之安全梯。安全梯之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室內安全梯之構造: (一) 安全梯間四周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 效,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二) 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 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 分。 (三) 安全梯間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之向外窗戶或 開口者,應與同幢建築物之其他窗戶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

【評論主題】18 有關走廊寬度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補習班兩側有居室者── 1.8 公尺以上(B)醫院走廊兩側有病房者── 1.6 公尺以上(C)學校建築單邊走廊── 1.8 公尺以上(D)觀眾席300 平

【評論內容】第九十二條走廊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供左表所列用途之使用者,走廊寬度依其規定:走廊配置用途走廊二側有居室者其 他 走 廊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D-3、D-4、D-5組供教室使用部分二‧四○公尺以上一‧八○公尺以上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F-1組一‧六○公尺以上一‧二○公尺以上三、其他建築物: (一)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地下層時為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未滿二百平方公尺(地下層時為未滿一百平方公尺)。一‧六○公尺以上一‧二○公尺以上一‧二○公尺以上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其觀眾席二側及後側應設置互相連通之走廊並連接直通樓梯。但設於避難層部分其觀眾席樓...

【評論主題】14 有關何種樓梯應通達屋頂避難平台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地面層以上之各種安全梯(B)通達15 層以上或地下3 層以下各樓層,應設備之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C)通達5 層以上供集會表演、娛樂場

【評論內容】第九十六條下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且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安全梯口之步行距離應合於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一、通達三層以上,五層以下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一座為安全梯。 二、通達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三、通達供本編第九十九條使用之樓層者,應為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該樓層位於五層以上者,通達該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臺。 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評論主題】74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 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辦理設計競圖,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B)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技

【評論內容】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評論主題】65 有關政府採購法之法條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政府採購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B)政府採購法所稱廠商,指具備能力滿足供應各類採

【評論內容】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及機關與廠商間的履約爭議「調解」,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因而「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掌理事項有四大項:一、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廠商申訴的處理;二、關於《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履約爭議的調解;三、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廠商申訴的處理;四、其他與廠商「申訴」及履約爭議「調解」相關的事項(參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二條第一項)。至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組織,我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五人,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

【評論主題】58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六章爭議處理之規定,廠商與機關間異議、申訴與履約爭議處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針對採購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審議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審議委員會審議

【評論內容】

按政府採購法第85-1條係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評論主題】58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六章爭議處理之規定,廠商與機關間異議、申訴與履約爭議處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針對採購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審議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審議委員會審議

【評論內容】第102條廠商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應以中文書面載明下列事項,由廠商簽名或蓋章,提出於招標機關。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異議有關之部分備具中文譯本。但招標機關得視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一、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及住所或居所。三、異議之事實及理由。四、受理異議之機關。五、年、月、日。前項廠商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異議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招標機關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第103條機關處理異議,得...

【評論主題】55 有關營造業法工地主任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工地主任應負責按日填報施工日誌(B)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證者亦可能擔任工地主任(C)工地主任每六年應回訓,始得繼續擔任工地主任(D)工地主任執

【評論內容】

三十一條:工地主任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另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合格或取得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技能檢定法令辦理之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始得擔任:一、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系、科畢業,並 於畢業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二、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五年以上土木或 建築工程經驗者。

三、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並於畢業後有十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 程經驗者。

四、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考 試及格,並於及格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五、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

【評論主題】55 有關營造業法工地主任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工地主任應負責按日填報施工日誌(B)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證者亦可能擔任工地主任(C)工地主任每六年應回訓,始得繼續擔任工地主任(D)工地主任執

【評論內容】

第七條 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四年,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回訓證明,並檢具申請書及原執業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領執業證,始得擔任營造業工地主任。

前項回訓證明,應包含下列課程及時數:

一、營建管理法令:三小時。

二、建築、土木各類專業工程實務、品質管理或施工管理課程:八小時。

三、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課程:四小時。

四、工地治安:一小時。

第一項回訓證明總時數應達三十二小時,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參加同一回訓機關單一課程之時數逾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

二、參加授課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單一講題逾二小時者,以二小時計算;多場累計不得逾八小時。

三、參加大專校院以上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每一學分以四小時計算。但單一課程逾四學分者,以四學分計。

【評論主題】53 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除造價限額外,其建築物高度之限制為何?(A) 5 樓以下(B) 21 m 以下(C) 12 樓以下(D) 36 m 以下

【評論內容】

第四條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

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其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第五條 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評論主題】50 下列何種工程條件,依法可免設工地主任?(A)承攬工程金額新臺幣8,000 萬元(B)建築物高度21 公尺(C)地下室開挖12 公尺(D)柱跨距30 公尺之橋樑

【評論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500302010號

 

 

主旨:請依營造業法第30及31條規定,落實由營造業承攬且符合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之工程採購,應置工地主任規定,餘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第31條第5項規定,工地主任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管理輔導及訓練服務等業務;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另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

1.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2.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3.建築物...

【評論主題】26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用語之定義,避難層是指:(A)屋頂(B)可避難之樓層(C)有排煙室的空間(D)可到基地地面之樓層

【評論內容】第一章  用語定義第1條  本編建築技術用語,其他各編得適用,其定義如下:   一、一宗土地:本法第十一條所稱一宗土地,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但建築基地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等分隔者,不視為同一宗土地。   二、建築基地面積:建築基地(以下簡稱基地)之水平投影面積。   三、建築面積: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但電業單位規定之配電設備及其防護設施、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未超過一點二公尺或遮陽板有二分之一以上為透空,且其深度在二點零公尺以下者,不計入建築面積;陽臺、屋簷及建築物出入口雨遮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二點零公尺,或...

【評論主題】26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用語之定義,避難層是指:(A)屋頂(B)可避難之樓層(C)有排煙室的空間(D)可到基地地面之樓層

【評論內容】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35款--避難層:具有出入口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之樓層。

【評論主題】11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章之規定,下列何者必須設置緊急用昇降機?(A)六層之建築物(B)建築物高度20 公尺(C)十一層之建築物(D)八層之建築物

【評論內容】第106條依本編第五十五條規定應設置之緊急用昇降機,其設置標準依左列規定:一、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座: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時,每達三、○○○平方公尺,增設一座。二、左列建築物不受前款之限制:(一)超過十層樓之部分為樓梯間、昇降機間、機械室、裝飾塔、屋頂窗及其他類似用途之建築物。(二)超過十層樓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五○○平方公尺者。第107條緊急用昇降機之構造除本編第二章第十二節及建築設備編對昇降機有關機廂、昇降機道、機械間安全裝置、結構計算等之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一、機間:(一)除避難層、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無出入口之...

【評論主題】9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2 條規定,走廊地板面有高低時,其坡度不得超過幾分之一,並不得設置臺階:(A)1/6(B)1/8(C)1/10(D)1/12

【評論內容】第九十二條走廊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供左表所列用途之使用者,走廊寬度依其規定:走廊配置用途走廊二側有居室者其 他 走 廊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D-3、D-4、D-5組供教室使用部分二‧四○公尺以上一‧八○公尺以上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F-1組一‧六○公尺以上一‧二○公尺以上三、其他建築物: (一)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地下層時為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未滿二百平方公尺(地下層時為未滿一百平方公尺)。一‧六○公尺以上一‧二○公尺以上一‧二○公尺以上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其觀眾席二側及後側應設置互相連通之走廊並連接直通樓梯。但設於避難層部分其觀眾席樓...

【評論主題】3 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緊急昇降機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防火構造建築物超過10 層樓之各樓層地板面積之和未達500 m2 者,得不設置緊急昇降機(B)每座緊急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0 m

【評論內容】第106條依本編第五十五條規定應設置之緊急用昇降機,其設置標準依左列規定:一、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座: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時,每達三、○○○平方公尺,增設一座。二、左列建築物不受前款之限制:(一)超過十層樓之部分為樓梯間、昇降機間、機械室、裝飾塔、屋頂窗及其他類似用途之建築物。(二)超過十層樓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五○○平方公尺者。第107條緊急用昇降機之構造除本編第二章第十二節及建築設備編對昇降機有關機廂、昇降機道、機械間安全裝置、結構計算等之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一、機間:(一)除避難層、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無出入口之...

【評論主題】78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以坡度、土壤有效深度、土壤沖蝕程度、母岩性質等項目為基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土地可利用限度分為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等類別(B)

【評論內容】

第三條 山坡地土地之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如下:

一、宜農、牧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一)一級坡至三級坡。

(二)甚深層、深層及淺層之四級坡。

(三)甚淺層之四級坡,且其土壤沖蝕輕微或中等及下接軟質母岩。

(四)甚深層、深層之五級坡。

(五)淺層之五級坡,且其土壤沖蝕輕微或中等及下接軟質母岩。

二、宜林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蓋,不宜農耕之土地:

(一)甚淺層之四級坡,且其土壤沖蝕嚴重或下接硬質母岩。

(二)甚淺層之五級坡。

(三)淺層之五級坡,且其土壤沖蝕嚴重或下接硬質母岩。

(四)六級坡。

三、加強保育地:沖蝕極嚴重、崩塌、地滑、脆弱母岩裸露之土地。

【評論主題】74 依「國有財產法」及「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之規定,有關國有土地之敘述,何者正確?(A)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1650 m2 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

【評論內容】國有財產法公布修正日期:101-01-04‧所有條文‧編 章 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  革查詢範圍 說  明半型之逗點 "," 以區隔條號。 半型之減號 "-" 表示連續之條號區間。 半型之句點 "." 表示有"之"的條號。 範  例範例1:查詢第1、11、12、13、35,設定方式:1,11-13,35。 範例2:查詢第100-1或第100條之1,設定方式:100.1。 第53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第54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使用人無租賃關係或不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評論主題】69 申請建造自用農舍時應符合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 公頃(B)原有農舍之修建,改建面積在45 m2 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築執照(C)位於活動斷層線

【評論內容】

第四條 之一 活動斷層線通過地區,當地縣(市)政府得劃定範圍予以公告,並依左列規定管制:

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使用。

三、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築自用農舍,除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外,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60 依政府採購法第22 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一定情形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但不包括下列何者?(A)以公開方式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B)屬

【評論內容】第二十二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 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 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四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 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六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

【評論主題】58 有關山坡地建築設計之退縮原則,下列何者錯誤?(A)人行步道退縮(B)自擋土牆坡腳退縮(C)自高度1.5 m 以上之擋土設施退縮(D)自地界線退縮

【評論內容】第二節 設計原則第二百六十三條建築基地應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設置人行步道,其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道路或基地內通路邊已設置人行步道者,可合併計算退縮距離。 建築基地具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未能依前項規定退縮者,得減少其退縮距離或免予退縮;其認定原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臨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第一進之擋土設施各點至路面高度不得大於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中心線至擋土設施邊之距離,且其高度不得大於六公尺。 前項以外建築基地內之擋土設施以一比一點五之斜率,依垂直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方向投影於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之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之中心線。

【評論主題】48 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請求閱覽公共基金餘額時,可由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多少之罰鍰?(A)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B)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C)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

【評論內容】

第 48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 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評論主題】34 按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至多幾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申請主管機關調解?(A) 1 (B) 2 (C) 3 (D) 6

【評論內容】

第 32 條 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 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 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專 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三個月。 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 前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 更新事業之進行。 前二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由當事人以現 金相互找補。 第一項審議核復期限,應扣除各級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 術性諮商及實施者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重新查估權利價值之時間

【評論主題】18 無障礙坡道高低差大於多少公分,其兩側皆應設置符合規定之連續性扶手?(A) 20 (B) 30 (C) 45 (D) 60

【評論內容】

206.5.1 設置規定:高低差大於20 公分之坡道,兩側皆應設置符合本規範規定之連續性扶手。扶手無需設置30 公分以上之水平延伸。

【評論主題】12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工廠類建築物之「作業廠房」,其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多少m2?(A) 100 (B) 150 (C) 200 (D) 250

【評論內容】第二百七十一條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其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之範圍內,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部分,得予適當隔間。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用途,並能個別通達避難層、地面或樓梯口。前項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評論主題】11 下列何者為無窗戶居室?(A) 50 m2 以下之居室,天花板下方80 cm 內,有效通風面積達百分之三(B) 100 m2 以上之居室,天花板下方50 cm 內,有效通風面積達百分之二(C) 1

【評論內容】三十五、無窗戶居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居室:(一)依本編第四十二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二)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一點二公尺,寬度未達七十五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一公尺者。(三)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評論主題】6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防空避難設備之附建標準,下列何者正確?(A)五層以上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B)二層供演藝場使用之建築物,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C)四層供工廠使用之建築物,按建

【評論內容】第一百四十一條防空避難設備之附建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六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二、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一)供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及演藝場等使用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二)供學校使用之建築物,按其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容納使用人數每人零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並應就實際情形於基地內合理配置,且校舍或居室任一點至最近之避難設備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 (三)供工廠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或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定之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等之設廠人數每人零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四)...

【評論主題】2 下列那些建築物用途組別設置於室外走廊之欄桿,不得設有可供直徑10 cm 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①商場百貨 ②國小校舍 ③住宅 ④旅館 ⑤辦公場所 ⑥醫療照護(A)①②③④ (B)①②

【評論內容】

第三十八條設置於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之欄桿扶手高度,不得小於一‧一○公尺;十層以上者,不得小於一‧二○公尺。建築物使用用途為H-2、D-3、F-3組者,前項欄桿不得設有可供直徑十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其為F-3組者,並不得設置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

【評論主題】9 參與都市更新之稅捐減免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B)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

【評論內容】

第四十六條 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四、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五、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六、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評論主題】11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3 條之規定,一般辦公大樓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 50 公尺,20 層辦公大樓於頂層自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至多不得超過多少公尺?

【評論內容】第93條直通樓梯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一、任何建築物自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均應設置一座以上之直通樓梯(包括坡道)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樓梯位置應設於明顯處所。二、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即隔間後之可行距離非直線距離)依左列規定:(一)建築物用途類組為A類、B-1、B-2、B-3及D-1組者,不得超過三十公尺。建築物用途類組為C類者,除有現場觀眾之電視攝影場不得超過三十公尺外,不得超過七十公尺。(二)前目規定以外用途之建築物不得超過五十公尺。(三)建築物第十五層以上之樓層依其使用應將前二目規定為三十公尺者減為二十公尺,五十公尺者減為四十公尺。(四)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自無出入口之樓層居室任一點至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四十公尺。(五)非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不論任何用途,應將本款所規定之步行距離減為三十公尺以下。前項第二款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應計算至直通樓梯之第一階。但直通樓梯為安全梯者,得計算至進入樓梯間之防火門。

【評論主題】8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章之規定,6 層樓高之學校建築之防空避難設備應為何?(A)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B)依容納人數每人 1.25 平方公尺計算(C)依容納人數每人 0.75 平方公尺計

【評論內容】第一百四十一條防空避難設備之附建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六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二、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一)供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及演藝場等使用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二)供學校使用之建築物,按其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容納使用人數每人零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並應就實際情形於基地內合理配置,且校舍或居室任一點至最近之避難設備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 (三)供工廠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或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定之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等之設廠人數每人零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四)供其他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前項建築物樓層數之計算,不包括整層依獎勵增設停車空間規定設置停車空間之樓層。

【評論主題】66 有關營造業法專任工程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除綜合營造業外,專業營造業亦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B)專任工程人員為定期契約勞工,契約期限結束後應辦理辭任或重新登記(C)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條件

【評論內容】

九、專任工程人員:係指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其為技師者,應稱主任技師;其為建築師者,應稱主任建築師。

【評論主題】72 有關地下建築物直通樓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地下廣場周圍應設定兩座可直通地面之樓梯 (B)地下廣場之直通樓梯淨寬不得小於 1.5 m(C)地下道直通樓梯淨寬不得小於該地下通道之寬度 (

【評論內容】第一百八十一條建築物非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有公益需要、無安全顧慮且其構造、設備應符合本章規定者,不得與基地外之地下建築物、地下運輸系統設施連接。 前項以地下通道直接連接者,該建築物地面以下之部分及地下通道適用本章規定。但以緩衝區間接連接,並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緩衝區與連接之地下建築物、地下運輸系統及建築物之地下層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其內部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且設有通風管道時,其通風管道不得同時貫穿緩衝區與二側建築物之防火區劃。 二、連接緩衝區二側之連接出入...

【評論主題】37 依都市計畫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有關其地價及地上建築改良物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B)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C)地上建築

【評論內容】都市計畫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第 26 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n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n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n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n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現行條文都市計畫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第 48 條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n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n得之:n一、徵收。n二、區段徵收。n三、市地重劃。現行條文都市計畫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第 49 條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n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n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n。n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地價評議n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評論主題】7 於非都市土地內之法定山坡地申請住宅社區之規劃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基地開發臨基地界線退縮 5 公尺做為緩衝帶(B)基地內主要道路採人車分離,並劃設人行步道,寬度不得小於 1 公尺(C)依每

【評論內容】

  壹、總編

一、本規範依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二、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面積足以影響原使用分區劃定目的者,依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其土地使用計畫應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   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以本規範為審查基準。

三、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區應符合各級區域計畫所定下列事項:   (一)區域性部門計畫之指導。   (二)保育水土及自然資源、景觀及環境等土地分區使用計畫。   位於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按全國區域計畫所定下列條件劃設之   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者,免依本編第三點之一、第三點之二辦理   :   (一)環境資源劃設區位條...

【評論主題】19 依政府採購法第 46 及 47 條之規定,下列那一種採購得不訂底價?(A)公開招標 (B)最有利標決標 (C)選擇性招標 (D)限制性招標

【評論內容】第 47 條

(不訂底價之原則)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 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 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19 依政府採購法第 46 及 47 條之規定,下列那一種採購得不訂底價?(A)公開招標 (B)最有利標決標 (C)選擇性招標 (D)限制性招標

【評論內容】第 46 條

(底價之訂定及訂定時機) 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 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 二、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三、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

【評論主題】38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可作為容積送出基地之敘述,下列何者不符?(A)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B)都市計畫表明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C)經主管

【評論內容】

第六條 送出基地以下列各款土地為限:一、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二、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三、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前項第一款之認定基準及程序,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其坵形應完整,面積不得小於五百平方公尺。但因法令變更致不能建築使用者,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勘定無法合併建築之小建築基地,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5 有關防空避難設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學校類建築物之防空避難室得集中設置,但校舍或居室任一點至最近之避難設備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 300 m(B)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不論樓地板面積之大

【評論內容】第一百四十二條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勘查屬實者,依下列規定附建建築物防空避難設備: 一、建築基地如確因地質地形無法附建地下或半地下式避難設備者,得建築地面式避難設備。 二、應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之建築物,因建築設備或結構上之原因,如昇降機機道之緩衝基坑、機械室、電氣室、機器之基礎,蓄水池、化糞池等固定設備等必須設在地面以下部份,其所佔面積准免補足;並不得超過附建避難設備面積四分之一。 三、因重機械設備或其他特殊情形附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確實有困難者,得建築地面式避難設備。 四、同時申請建照之建築物,其應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得集中附建。但建築物居室任一點至避難設備進出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 五、進出口樓梯及盥洗室、機械停車設備所占面積不視為固定設備面積。 六、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地板面積達到二百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其使用限制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評論主題】19 如居室樓地板面積 60 平方公尺,下列何種情形視為無窗戶居室?(A)有效採光面積 4 平方公尺 (B)有效通風面積 1 平方公尺(C)有效採光面積 6 平方公尺 (D)有效通風面積 1.8 平方

【評論內容】三十五、無窗戶居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居室:(一)依本編第四十二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二)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一點二公尺,寬度未達七十五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一公尺者。(三)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