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主管機關得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及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其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A)2 年
(B)1 年 6 個月
(C)1 年
(D)6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44),B(9),C(4),D(3),E(0)
用户評論
【adamyang419】評論
都更條例#33:「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下列事項。但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者,不在此限: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