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9 有關營造業承攬工程規模範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丙等綜合營造業可承攬高度21公尺以下,地下室開挖6公尺以下之建築物
(B)乙等綜合營造業可承攬高度36公尺以下,地下室開挖9公尺以下之建築物
(C)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20倍
(D)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10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08475
統計:A(4),B(3),C(30),D(11),E(0)
用户評論
【adamyang419】評論
第十八條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