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damyang419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我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及機關與廠商間的履約爭議「調解」,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因而「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掌理事項有四大項:一、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廠商申訴的處理;二、關於《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履約爭議的調解;三、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廠商申訴的處理;四、其他與廠商「申訴」及履約爭議「調解」相關的事項(參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二條第一項)。至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組織,我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五人,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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