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8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六章爭議處理之規定,廠商與機關間異議、申訴與履約爭議處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針對採購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審議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B)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者始得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C)履約爭議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機關不同意該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D)針對審議委員會調解方案,機關提出異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78947
統計:A(18),B(36),C(20),D(10),E(0)

用户評論

adamyang419】評論

第102條廠商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應以中文書面載明下列事項,由廠商簽名或蓋章,提出於招標機關。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異議有關之部分備具中文譯本。但招標機關得視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一、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及住所或居所。三、異議之事實及理由。四、受理異議之機關。五、年、月、日。前項廠商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異議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招標機關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第103條機關處理異議,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