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下列何者違反建築法罰則最重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A)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業務者,經勒令停止業務,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
(B)擅自建造、使用、拆除者
(C)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
(D)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6044
統計:A(51),B(7),C(7),D(18),E(0)

用户評論

【用戶】adamyang419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87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一、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二、建築執照遺失未依第四十條規定,登報作廢,申請補發者。三、逾建築期限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四、逾開工期限未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五、變更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或工程中止或廢止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備案者。六、中止之工程可供使用部分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者。七、未依第五十六條規定,按時申報勘驗者。最高法院民事裁判(1)  第39條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

【用戶】adamyang419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5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前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第一項建築期限基準,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1)  行政函釋(1)  第54條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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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87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一、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二、建築執照遺失未依第四十條規定,登報作廢,申請補發者。三、逾建築期限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四、逾開工期限未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五、變更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或工程中止或廢止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備案者。六、中止之工程可供使用部分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者。七、未依第五十六條規定,按時申報勘驗者。最高法院民事裁判(1)  第39條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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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5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前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第一項建築期限基準,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1)  行政函釋(1)  第54條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