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非不動產經紀業而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予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管機關將通知限期改正 (B)處分公司負責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之罰鍰 (C)處分公司負
【評論內容】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40 依內政部公布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成屋買賣時,其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圖面標示周邊半徑多少公尺範圍內的重要環境設施(如學校、醫院、變 電所、公墓)
【評論內容】
(四)其他重要事項
1.周邊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示周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環境設施(包括:公(私)有市場、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分駐所、派出所)、行政機關、體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線)、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垃圾場(掩埋場、焚化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油(氣)站、瓦斯行(場)、葬儀社)。
2.本基地毗鄰範圍,有無已取得建造執照尚未開工或施工中之建案,若有,應敘明其建案地點、總樓地板面積(㎡)、地上(下)層數、樓層高度(m)、建物用途資料。
3.最近五年內基地周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有無申請水災淹水救助紀錄,若有,應敘明。
4.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若否,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辦理?
【評論主題】39 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對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應依下列何種方式處理?(A)依法申請調處 (B)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C)依法提起司法訴訟 (D)申請仲裁
【評論內容】第48條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評論主題】38 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反托拉斯基金設置目的為何?(A)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 (B)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避免獨占事業壟斷市場,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C)保障消費者權益
【評論內容】第47之1條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得設立反托拉斯基金。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二、基金孳息收入。三、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四、其他有關收入。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二、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三、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四、辦理競爭法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五、辦理競爭法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六、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導。七、其他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必要支出。前項第一款有關檢舉獎金適用之範圍、檢舉人資格、發給標準、發放程序、獎金之撤銷、廢止與追償、身分保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36 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非屬知名公眾人物之廣告薦證者,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時,於受廣告主報酬最高幾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A)5倍 (B) 10 倍 (C) 15
【評論內容】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評論主題】35 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主管機關之許可應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A)3年 (B)4年 (C)5年 (D)6年
【評論內容】第16條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評論主題】34 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消費者保護團體之敘述,何者錯誤?(A)消費者保護團體以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為限 (B)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任務包含接受消費者申訴,調解消費爭議 (C)消費者保護團體為商品
【評論內容】第36條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評論主題】27 加盟經營之經紀業未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時,應如何處罰?(A)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 5
【評論內容】第18條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
【評論主題】25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人充任我國不動產經紀人員之敘述,何者錯誤?(A)外國人得依我國法律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B)外國人得依我國法律參加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 (C)外國人應經
【評論內容】第38條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或參加營業員訓練。前項領有及格證書或訓練合格並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登錄及領有證明之外國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始得受僱於經紀業為經紀人員。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充任經紀人員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為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之。
【評論主題】24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有關經紀業之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業務之故意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與經紀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B)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業務之過
【評論內容】第26條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即進行調處。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經代為賠償後,即應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通知經紀業限期補繳。
【評論主題】14 消費者與不動產經紀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關於爭議的解決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消費者得向不動產經紀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
【評論內容】消保法第45之1條調解程序,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得不公開。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其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之內容,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評論主題】13 建商銷售房屋因同一原因事件,致使眾多購屋者受害時,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得受讓多少人以上之購屋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A) 10 人 (B) 20 人 (C)
【評論內容】第50條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評論主題】12 發生消費爭議時,不動產經紀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應於申訴之日起幾日內妥適處理之? (A)5日 (B) 10 日 (C) 15 日 (D) 20 日
【評論內容】第43條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評論主題】10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違反獨占或聯合行為之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時,處行為人幾 年以下有期徒
【評論內容】違反第九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9 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事業不得在商品上對於商品之製造方法為虛偽不實表示 (B)事業對在商品廣告上對於商品之用途為引人錯誤之表示時,此商品不得運送 (C)事業不得以
【評論內容】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