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建商銷售房屋因同一原因事件,致使眾多購屋者受害時,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得受讓多少人以上之購屋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A) 10 人
(B) 20 人
(C) 30 人
(D) 50 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5753
統計:A(6),B(232),C(8),D(4),E(0)

用户評論

詹凱婷】評論

第50條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