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依據文書處理手冊,下列那一種案件性質,應該使用「簽稿併陳」的擬辦方式?
(A)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B)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C)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D)重要人事案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5301
統計:A(85),B(93),C(1194),D(2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1文書-公文製作、9-文書流程管理、5-文書核擬

用户評論

anja】評論

1.先簽後稿:(1)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2)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3)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4)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5)重要人事案件。(6)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2.簽稿併陳:(1)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2)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3)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3.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fofx】評論

(A)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先簽後稿 (B)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先簽後稿(C)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簽稿併陳 (D)重要人事案件-先簽後稿

張洺慈】評論

1文書處理-2公文製作

田祥偉】評論

文書處理手冊第19點:簽、★★★★★★★★...

顯示者四六人】評論

(A) 既然是政策性及重大的案件,代表必須先詢問上頭意見。(B) 多人決策會議,也不會是一人能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