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ja】評論
◆ 第 4 條本會置委員十五人或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市長或副市長、縣(市)長或副縣(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議員代表一人。二、地方公正人士一人。三、地政專家學者二人。四、不動產估價師二人或三人。五、法律、工程、都市計畫專家學者各一人。六、地政主管人員一人。七、財政或稅捐主管人員一人。八、工務或都市計畫主管人員一人。九、建設或農業主管人員一人。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補聘,其任期以至...
【王貞節】評論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