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3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所,應分別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但鄉 (鎮、市、區) 公所轄區內地主、佃農戶數過少時,得不設立,或由數鄉 (鎮、市、區) 合併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佃農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地主與自耕農代表人數之總和;其組織規程,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鄉 (鎮、市、區) 公所未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者,其有關租佃事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處理之。
【小彤】評論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3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所,應分別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但鄉 (鎮、市、區) 公所轄區內地主、佃農戶數過少時,得不設立,或由數鄉 (鎮、市、區) 合併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佃農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地主與自耕農代表人數之總和;其組織規程,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鄉 (鎮、市、區) 公所未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者,其有關租佃事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處理之。
【Show Ayu】評論
375減租條例3.選項D正解為:不得少於地主與自耕農代表人數之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