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有關耕地租佃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分別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
(B)鄉(鎮、市、區)公所轄區內地主、佃農戶數過少時,得不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
(C)鄉(鎮、市、區)公所轄區內地主、佃農戶數過少時,得由數鄉(鎮、市、區)合併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
(D)耕地租佃委員會佃農代表人數,應等於地主與自耕農代表人數之總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1944
統計:A(2),B(32),C(0),D(91),E(0)

用户評論

小法(已上榜)】評論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3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所,應分別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但鄉 (鎮、市、區) 公所轄區內地主、佃農戶數過少時,得不設立,或由數鄉 (鎮、市、區) 合併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佃農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地主與自耕農代表人數之總和;其組織規程,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鄉 (鎮、市、區) 公所未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者,其有關租佃事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處理之。

小彤】評論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3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所,應分別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但鄉 (鎮、市、區) 公所轄區內地主、佃農戶數過少時,得不設立,或由數鄉 (鎮、市、區) 合併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佃農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地主與自耕農代表人數之總和;其組織規程,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鄉 (鎮、市、區) 公所未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者,其有關租佃事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處理之。

Show Ayu】評論

375減租條例3.選項D正解為:不得少於地主與自耕農代表人數之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