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下列何種他項權利非屬得向登記機關申請平面位置測繪?
(A)不動產役權
(B)農育權
(C)典權
(D)抵押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875
統計:A(5),B(7),C(9),D(92),E(0)

用户評論

王貞節】評論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1 條

小法(已上榜)】評論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31 條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平面位置測繪,依下列規定:一、同一他項權利人在數宗土地之一部分設定同一性質之他項權利者,應    儘量測繪在同一幅土地複丈圖內。二、一宗土地同時申請設定二以上同一性質之他項權利者,應在同一幅土    地複丈圖內分別測繪他項權利位置。三、他項權利位置圖,用紅色實線繪製他項權利位置界線,並用黑色實線    繪明土地經界線,其他項權利位置界線與土地經界線相同者,用黑色    實線繪明。四、因地上權分割申請複丈者,應於登記完畢後,在原土地複丈圖上註明    地上權範圍變更登記日期及權利登記先後次序。五、測量完畢,登記機關應依土地複丈圖謄繪他項權利位置圖二份,分別    發給他項權利人及土地所有權人。前項他項權利之位置,應由會同之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

Show Ayu】評論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