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關於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之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下列何者應由申請人繳納調處費用新臺幣 1 萬 5 千元?
(A)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規定之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
(B)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6 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爭議
(C)土地登記規則第 84 條規定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爭議
(D)地籍清理條例第 30 條規定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塗銷登記爭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8824
統計:A(5),B(56),C(3),D(10),E(0)

用户評論

小彤】評論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2下列各款不動產糾紛案件,依本辦法調處之:一、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爭議。二、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權利爭議。四、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房屋租用爭議。五、本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建築基地租用爭議。六、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耕地租用爭議。七、本法施行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有永佃權土地租用爭議。八、地籍清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權利價金  發給爭議。九、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之神明會申報涉及土地權利爭議。十、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更正神明會現會員、信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