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下列何者非屬公告應載明之事項?
(A)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B)聽證之主要程序
(C)訂定之依據
(D)陳情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1579
統計:A(1),B(4),C(4),D(79),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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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貞節】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55條

小法(已上榜)】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55 條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一、聽證之事由與依據。二、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三、聽證之期日及場所。四、聽證之主要程序。五、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六、當事人依第六十一條所得享有之權利。七、擬進行預備程序者,預備聽證之期日及場所。八、缺席聽證之處理。九、聽證之機關。依法規之規定,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前項所列各款事項,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之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便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