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土地法有關保留徵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新設都市地域得為保留徵收
(B)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3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
(C)因興辦公用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
(D)得延長保留徵收期間者,其延長期間,以5年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05634
統計:A(31),B(21),C(172),D(23),E(0)

用户評論

陳瑩瑩】評論

#213 #214

anja】評論

第 213 條

礦泉水】評論

土地法  第213及214條第 213條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徵收: 一、開闢交通路線。 二、興辦公用事業。 三、新設都市地域。 四、國防設備。 前項保留徵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徵收之使用。第 214 條前條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因舉辦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其延長期間,以五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