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關於都市計畫之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擬定計畫之機關每3年內或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
(B)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而變更都市計畫時,應以通盤檢討變更之方式辦理
(C)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而變更都市計畫時,應以個案迅行變更之方式辦理
(D)都市計畫之個案迅行變更,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得指定原擬定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71865
統計:A(7),B(187),C(33),D(49),E(0)

用户評論

潘韻竹】評論

都計第二十七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小法(已上榜)】評論

都市計畫法 第 26 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n4687102】評論

都市計畫法 第 26 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都市計畫法 第27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B)選項的前段是對的,但是後面的文字「應以通盤檢討變更之方式辦理」,應改成「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