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 Pan】評論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1.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情形)Ⅰ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Ⅱ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