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o chen~莫忘初】評論
土登§28: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一、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 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二、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三、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之塗銷登記。四、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五、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第29條政府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一、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二、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三、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之登記。四、因地目等則調整之登記。五、依土地法第52條規定公有土地之登記。六、依土地法第57條、第63條第2項、第73-1條第5項或地籍清理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國有土地之登記。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或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條規定之登記。八、依破產法第66條規定之登記。九、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之登記。十、依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十一、依第147條但書規定之塗銷登記。十二、依第151條規定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十三、其他依法規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