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土地法有關登記損害賠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五作為登記儲金
(B)如因登記人員之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C)損害賠償之請求,受損害人得逕向司法機關起訴
(D)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99219
統計:A(11),B(14),C(26),D(179),E(0)

用户評論

SAME】評論

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法第68條(地政機關之損害賠償責任)Ⅰ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Ⅱ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第70條(登記儲金之來源及用途)Ⅰ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10%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68條所定賠償之用。Ⅱ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王貞節】評論

土地法第 71 條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